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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的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去向不明构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成犯罪吗?(下)

2024-08-23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法推导出易制毒化学品去向不明构成制毒物品犯罪的结论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销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由此可知,实施无证购销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后,并不必然构成制毒物品犯罪,还要进一步考察其用途,如果用途合法,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能推导出“未查清去向和用途的,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的结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因此,在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去向不明构成犯罪时,张某、李某的行为也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但《刑法》并没有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作出说明,因此,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属于空白罪状。对空白罪状的理解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认定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院在毒品犯罪指导案例中确定的裁判要旨可知,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案件,应注意收集、固定、审查行为人主观目的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确实因生产生活需要而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指控任何一个人构成犯罪都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看行为不考虑主观故意而客观归罪。李某有合法注册的商贸公司,张某主观上认为即使二人间未办理盐酸购买备案手续,李某也会将盐酸用于合法生产或出售给合法生产者。张某的行为符合基于生产需要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可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依法以非法经营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去向不明时无法排除其被用于合法生产不构成制毒物品犯罪的可能

  绝大部分制毒物品(行政管理领域称之为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性,既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又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对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实践中确实存在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而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且实际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情形。对于此类行为,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星空体育官网

  李某售出的300吨盐酸中有200吨无法查明去向,其既可能被用于合法生产,也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无法排除所盐酸被用于合法生产的可能。在未完全查明盐酸去向时就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行为人定罪,若后期有证据证实未查明去向的200吨盐酸被用于合法生产,则张某、李某将面临被错误定罪的后果。

  综上所述,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在去向不明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构成制毒物品犯罪。

  律师简介: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赵贝律师曾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多年,近年来参与了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并获得当事人认可。如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敲诈勒索案在侦查阶段获得不批捕决定;某寻衅滋事案(公安厅侦办省检察院批捕)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案、抢夺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