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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星空体育官网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4-06-24


  三湘都市报5月24日讯(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果)化工贸易公司把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卖给没有资质的人,构不构成犯罪?株洲一家化工公司及其负责人罗某因此被判刑。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该案被发回重审。这一次,法院改判罗某及公司均无罪。

  株洲人罗某在2013年以亲戚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化工贸易公司,该公司先后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以及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该公司购买盐酸后通过添加活性剂、杀菌剂等物质生产盐酸清洗剂而销售。2013年9月,罗某明知客户胡某没有办理购买盐酸备案证明情况下,仍以公司名义向胡某销售盐酸清洗剂。2013年10月23日,胡某获悉公安机关到过其加工作坊后主动投案。经鉴定,从胡某处扣押的盐酸清洗剂中检验出盐酸成份。随后,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4年12月,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株洲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罗某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判,将本案发回长沙县法院重新审判。

  长沙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星空体育平台,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涉案公司购买盐酸后生产为盐酸清洗剂,其工艺流程主要是稀释后添加活性剂、杀菌剂及色素等物质。案涉盐酸清洗剂的生产并未改变盐酸的本质属性,依法仍应认定为第三类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盐酸的性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买方负有在购前办理备案证明的法定义务,卖方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方负有查验购买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但国家规定未明确规定卖方对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买方负有审查购买备案证明的义务。因此,不宜认定化工公司和罗某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胡某购买了盐酸以后,予以稀释进行批发,用于建筑工地的外墙清洗等合法生产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长沙县法院重审判决化工公司及罗某无罪。长沙县检察院向长沙中院提出抗诉。在长沙中院审理期间,长沙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依法撤回抗诉。该无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罗某在向省法院申诉后,省法院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再审的救济功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等市场主体不因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受到刑事追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省高院审监三庭副庭长李军介绍,近三年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是落实平等保护包括民营企业、企业家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2019年,省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在审判监督环节中牢固树立平等、全面、依法保护的理念。在刑事再审中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宣告无罪或进行改判,严防将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同时要求下级法院每季度上报相关数据和案例,及时了解全省工作动态。

  2018年至今年4月30日,对涉及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刑事再审案件立案3件,审结3件,法定期限内审结率100%。其中,对8家民营企业宣告无罪;对8名民营企业家宣告无罪,对4名民营企业家免于刑事处罚,对11名民营企业家宣告缓刑。随着涉产权冤错案件排查甄别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确有错误的相关案件一定会得到依法纠正。

  今天上午,湖南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和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同比下降12.77%;2019年以来在诉讼外调解各类纠纷40万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超过60%。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村霸”“行霸”“市霸”,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财产权犯罪以及招商引资、税收征管中的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5367件,结案5229件,判决人数10528人;受理侵犯财产罪案件29517件,结案29442件,判决人数40360人。

  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涉产权纠纷案件20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1.2万件,劳动争议案件45887件,证券期货案件6307件,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类纠纷案件共7003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5215件,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1775件。积极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市场化、法治化,帮助市场清理了一批“僵尸企业”,助力困境企业破产重整。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案件1364件,审结1055件;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共计822件,审结198件。清理债务204亿余元,盘活企业资产118亿余元。

  建设守法诚信的政务环境,全省法院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企业行政案件。2019年以来共受理涉企业一审行政案件3417件,审结3367件。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执结涉企业执行案件49.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442.2亿元;执结涉金融执行案件7.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390.73亿元;执结涉工程机械案件9960件,执行到位金额52.97亿元,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